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SEO优化 SEO优化

广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_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

zmhk 2024-05-12 人已围观

简介广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_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       大家好,我很乐意和大家探讨广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问题。这个问题集合涵盖了广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各个方面,我会尽力回答您的疑问,并为您带来一些有价值的信息。1.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什么的

广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_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

       大家好,我很乐意和大家探讨广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问题。这个问题集合涵盖了广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各个方面,我会尽力回答您的疑问,并为您带来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1.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什么的原则

2.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什么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

3.优化营商环境指什么

4.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

5.《2022年全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解读

6.优化营商环境以什么为核心

广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_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什么的原则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公平对待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各国对金融业都有一定的管理办法,中国对金融业的开放,我们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

       二是明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此国务院先后出台多个文件,强调准入前国民待遇,准入后公平对待,准入前后都要平等。这次在《条例》中又进一步强调了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三是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守国际通行规则。这些制度设计,更加重视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无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只要在中国注册,都将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中国拥有广阔的市场,我们欢迎各国企业扩大对华经贸投资合作,包括金融领域的合作,更好实现互利共赢。

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一、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营商服务新合力。一是强化省市两级工作协调指导机制。加强省级层面的顶层设计,强化省级部门横向联动和对各地市的纵向指导,形成上下一心、互促互动、共同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局面。

       二、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打造营商服务新格局。一是加快政务服务体系改革。以实现省市县互联互通为目标,建立“不打烊”智能服务体系,将政务服务网络覆盖至乡镇(街道)、社区(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什么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

       国家的发展日新月异,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进一步的完善,那你知道2022年国家出台了哪些新政策吗?包括哪些方面呢?对我们的生活有何影响?

2022年国家出台了哪些新政策

       2022年国家施行的新政策贯彻了方方面面,其中包括高速收费标准、医保、食品健康、进口药材管理、进口关税等,以下是详细介绍:

一、营商环境将更优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三是优化市场环境;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六是加强法治保障。同时,《条例》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于2022年1月1日同步配套实施。《条例》围绕外商关切,从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一是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二是强化投资保护。三是规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四是规定了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等违法行银歼键为的法律责任。五是明确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

三、部分商品进口关税要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改雀则委员会印发通知,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适度增加国内相对紧缺或具有国外特色的日用消费品进口,新增或降低冻猪肉、冷冻鳄梨、非冷冻橙汁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对用于治疗哮喘的生物碱类药品和生产新型糖尿病治疗药品的原料实施零关税;新增或降低半导体检测分选编带机、高压涡轮间隙控制阀门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新增或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进口暂定税率。此外,取消钨废碎料和铌废碎料2种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

四、高速通行将执行新收费标准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收费公路统一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分类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从2022年1月1日起,启用电子不停车收费功能,ETC单卡用户(未安装车载装置的ETC用户)不再享受原则上不小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此外,重新核定车型分类,对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从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1类客车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安装、更换ETC车载装置或者调整车型。

五、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降低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六、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取消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

       2022年1月1日起,国锋巧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开始实施。《意见》明确,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对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此限制。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近几年,返乡下乡人员越来越多,他们急需在农村找土地做项目,“土地经纪人”因此而衍生。“土地经纪人”主要是从种植户或投资者方面赚取中介费。目前,慈溪论坛集团正面向全国招收土地流转服务商,搭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详情可点击链接:/

七、打车费、客运票价将有这些变化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提出,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此外,《意见》规定,除9座及以下客车外,每一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

八、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启用

       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通知,正式公布了谈判药品准入结果,70个新增、27个续约药品共计97个药品经过谈判进入医保目录,平均降价60.7%、26.4%。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顺利结束,2022年1月1日将启用新版目录。经过本轮调整,201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共收录药品2709个,与2017年版相比,调入药品218个,调出药品154个,净增64个。

九、港澳台居民可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在内地(大陆)就业和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的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并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十、纳税信用可以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提出,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包括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等。此外,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一、新一年,分别鼓励、限制、淘汰这些行业

       2022年1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开始施行。《目录》共涉及行业48个,条目1477条,其中鼓励类821条、限制类215条、淘汰类441条。鼓励类新增:“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服务业”、“人工智能”、“养老与托育服务”、“家政”4个行业;将上一版“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拆分并分别独立设置,限制类删除“消防”行业;淘汰类新增“采矿”行业的相关条目。

优化营商环境指什么

       法律分析: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

       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营商环境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招商引资的多寡,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区域内的经营企业,最终对经济发展状况、财税收入、社会就业情况等产生重要影响。概括地说,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法律要素、政治要素、经济要素和社会要素等。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

       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内涵,则是指一套行之有效、公平公正透明的具体法律、法规和监管程序;营商环境国际化的内涵,是指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世贸规则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体系。在中小企业营商环境构建上,要考虑市场环境、政策政务环境、社会化服务环境、融资环境和法治环境,推动实现投资自由化、对外贸易和投资更加便利化。投资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更高阶段,这要求有三个转变:一是监管理念的转变,即从货物管理转变为企业管理;二是贸易体制的转变,即从现有的贸易壁垒、配额限制转变为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三是向开放型和创新性政策转变,如放宽外汇政策和税收政策都将更加开放并具有国际竞争力。

       2020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

       2019年10月23日新华社北京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形势十分迫切,因为它不仅是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更是我国企业发展的呼声。未来,只有通过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政府自身改革、在“放管服”改革等措施上下功夫,才能够真正引导市场预期,让企业家放心安心。

       优化营商环境究竟有多重要?我认为,优化营商环境不但是一个国家或者一座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更是主动找差距、补短板、精心维护以及长期付出的结果。世界银行发布的一项报告表明,良好的营商环境会使投资率增长0.3%,GDP增长率增加0.36%。因此,世界各国均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制胜法宝。

       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点在哪里?我认为,关键点是要切实解决企业办事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其中项目审批就是难啃但必须要啃下来的一块“硬骨头”。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批环节力争做减法,能减则减,能不审就不审,以求真正做到审批最少,流程最短,真正替企业设身处地着想。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所在,并且非常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核心则是公平竞争。只有进一步深化行政服务市场化改革,营造出真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够激发市场活力。

       当前,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活动还在持续深入,也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过往实施的改革数量居东亚、太平洋地区之首。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2018年的第46名上升15位,位列全球第31名,连续两年入列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

       当前,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形势十分迫切,因为它不仅是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更是我国企业发展的呼声。未来,只有通过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政府自身改革、在“放管服”改革等措施上下功夫,才能够真正引导市场预期,让企业家放心安心。唯有如此,我国企业的创新活力才能不断迸发,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曾多次提及营商环境,报告中还专门用一个段落,对改善营商环境提出了具体的举措。例如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以及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等多项措施。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等原因,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尚存在诸多瓶颈。因此,对一些地方来说,优化营商环境应科学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同时,还必须树立起“抢跑意识”、危机意识,认识到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进而逐渐缩小差距,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

       当前,营商环境改革的紧迫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国内企业发展的呼声。未来,只有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政府自身改革,在“放管服”改革上下功夫等等,才能真正引导市场预期,让企业家放心、安心。

《2022年全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解读

       一、广州关于不动产登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下称《登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月9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登记办法》的亮点和新变化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各部门信息共享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优化登记程序,固化全市各项改革措施,如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平台、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实行“一窗受理、集成办理”、跨市通办、容缺受理制度、压缩登记时限以及推广电子证书等。

       《登记办法》固化了我市营商环境改革各项便民举措。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业务,标准、时限等统一。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间的协作,对交易、税收、登记等实行一窗办理,推行不动产登记+民生服务,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与便利度,让数据多跑动,群众少跑路。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互联网+”的趋势,开展跨城办理业务。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大与各部门之间的互通信息共享,精简申请材料,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为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数据支撑,提高我市政务服务监管和服务效能。因此,《登记办法》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教育、司法行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本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互通共享登记信息、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

       亮点二:

       明确电子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效力

       《登记办法》对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作出一般性规定,明确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公开提供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为申请人提供指引;并明确对于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或核验的材料以及在登记机构备存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此外,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登记类别与事项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广州已大力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试点,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明确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等领域加快推广电子证照的应用”,为做好立法衔接,总结试点经验,《登记办法》规定电子介质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纸质介质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营利法人间转让存量非住宅程序,是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为方便企业办事,广州此类登记业务已实现“一个环节、全城网办、即日办结”,当事人网上申请、在线核缴税费,不动产登记机构网上办理,实现“零跑动”。《登记办法》将此项改革措施予以固化,为构建长期稳定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不断提升

       亮点三:

       地下空间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登记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合法财产权益,规定了空间分层登记制度,明确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登记,创新空间权属界限的确定方式;同时细化规定了居住权等新类型物权登记程序及申请材料,为促进市场融资明确了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及营利法人的教育、医疗、养老等性质的不动产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而实务中,随着城市立体空间的开发,土地的利用方式从平面扩大至立体,权属界限也从传统的二维地表界线扩大至三维空间界限。如在市政道路、绿地下对地下空间进行二次开发利用,空中连廊建筑物等,均需要对地上、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以三维信息确立权属界限。《登记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单独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和地表建筑一并建设的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其地表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地表部分已经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地下部分可以单独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亮点四:

       明确居住权登记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设立了居住权制度,规定了“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而目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均未出台配套的居住权登记规则。《登记办法》在前期对外征求公众意见阶段,居住权登记内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实务中,亦出现诸多居住权登记咨询或需求案件。为及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实务登记提供法律依据,《登记办法》规定了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同时区分了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与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不同申请登记主体: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等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亮点五:

       教育、医疗、养老等不动产可抵押登记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并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要求,《登记办法》规定在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当事人关于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即有无禁止或者限制抵押不动产转让的约定。对于因不动产自然状况或者权利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以及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关于转让不动产没有约定的,抵押人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及转移登记不涉及抵押权人的利益,故抵押人可自行申请办理,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变更情况及转移情况,抵押人应当及时自行通知抵押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明确“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近年来,国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领域,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将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因此,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础上,《登记办法》明确营利法人的教育、医疗、养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可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二、居住权该如何登记?

       本次《办法》明确:

       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等材料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居住权期限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居住权变更登记。

       居住权消灭或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其次,解决海域使用权登记难题。《办法》明确规定了海域与陆域登记的分界线,并针对海陆转换涉及的不动产登记问题,明确规定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挖陆成海等导致土地灭失的,办理土地权利注销登记和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其三,解决地役权登记的难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设立并不限于土地,也可能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为贯彻执行《民法典》规定,《办法》细化规定了地役权适用情形。其中提出充电桩地役权登记的规定,着力于解决充电桩用地权属矛盾问题,符合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发展战略要求。

       实现不动产权利在地上、地下、地表的登记

       《办法》还对标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助力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改革。规定了不动产交易、登记、缴税实现一窗办理、一个环节办理等内容,推动不动产登记时间、环节的简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与地籍信息的全数字化及更新、查询条件,要求实现土地登记及地籍测绘的全覆盖,充分保障不动产登记领域的市场透明度及土地管理的质量;对网上办理机制、电子证照的效力及应用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设立了容缺受理机制,要求登记机构探索实现智能审批、跨城办理等模式,明确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范围,为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改革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

       同时创新空间确权登记模式,实现不动产权利在地上、地下、地表的登记。传统地籍以地表权利为核心,在权利登记形式上以二维为基础,不能把同一宗地上的分属于不同权利主体的地上、地表和地下权利很好地表现出来。为精准解决地下建构筑物所有权边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权属界限问题,《办法》明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单独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表或者地下分层设立的,可以通过三维空间信息确定权属界限。这规定将不动产登记从平面二维向立体三维升级,全面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优化营商环境以什么为核心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22年全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宁政办发〔2022〕25号),以下简称《工作要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现就《工作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优化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制、助力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之策。为进一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确定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为首批试点城市,明确了10个方面重点任务、101项改革举措。为做好下一步国家扩大改革试点城市范围或全面推开改革准备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研究提出我区营商环境改革举措,通过书面、座谈会等形式多次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建议,充分吸纳修改完善后形成《工作要点》。经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二、主要任务

       《工作要点》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目标,坚持政策突破和系统集成并重,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赋能,围绕优化营商环境18项指标,明确我区优化营商环境10个方面80项改革举措。

       (一)坚决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实施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着力破除对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

       (二)加快健全新型市场准营和退出机制。建立企业开办一体化办理机制,深入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实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全面推进网上注销,推行强制退出、撤销登记、企业休眠制度,拓宽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三)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改革。全面推进区域评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完善多跨协同的全流程管理链条,全流程审批时限压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

       (四)不断强化要素市场协同配置。构建工业用地“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制度体系,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探索建立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机制,实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并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开放。将灵活就业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持续推进“共享用工”。建立市政事项联合服务机制,推行市政公用报装“一网通办”。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自治区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攻关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认定为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六)推动外商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构筑多渠道、多维度外商投资服务和保障机制。提供“一箱到底”“一单制”便利服务模式,推广“一保多用”税款担保改革,在不涉及国家部委审批的情况下,进出口单证办理时间不超过1天。

       (七)更好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探索数据确权,加快社会数据市场化运营进程。开展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试点改革,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成果使用权。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符合中小企业轻资产、重智力特征的金融产品。

       (八)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以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领域为重点,探索实施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医疗、教育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个人信用记录共享机制,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实行禁入、联合惩戒等措施。建立“包容免罚”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探索开展“首违不罚”柔性执法。

       (九)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持续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建立招商引资框架协议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

       (十)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提升纳税便利度,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时限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对部分登记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搭建电子保函开放平台,推动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建立惠企政策兑现直达机制,探索惠企政策咨询一网查询、网上政策推送、审批并行办理、奖补一键到账。

       三、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坚持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创新改革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一是强化法治保障。全面实施《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组织条例普法教育系列活动,全面开展存量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是加强宣传培训。对各地各部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按季度进行“晾晒评比”,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切实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三是狠抓政策落实。对各地各部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开展年度评价考核、季度分析调度。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结果将作为“放管服”改革奖补资金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此件公开发布)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source=bdzd

       优化营商环境以什么为核心?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

       营商环境是一个地方的重要软实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就是提高综合竞争力。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通过“放管服”改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日前召开的武汉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提出,以控制成本为核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抓住了营商环境优化的“脉门”,所以武汉市相关政策一经公布,立即引起各界关注。

       对市场主体而言,能否有利于控制成本是衡量营商环境优劣的核心评价。对一个地区、一座城市的竞争力而言,综合成本的比较优势是吸引企业十分重要的参考值。

       通过更大力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物流成本、税费成本、融资成本、用能成本、用工成本,更大力度优化法治环境,更大力度强化服务保障,让企业享受到更多“真金白银”的实惠、“真情实意”的服务,既是当下助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振发展信心的务实之举,从长远看,也将为一座城市的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根基。

       武汉此次出台的帮助企业控制成本的举措中,既包含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也包括降低生产经营性成本,核心则是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三者互为支撑,形成了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抓手。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当前,经济运行虽企稳回升,但还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

       只有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才能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只有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才能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只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才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只有进一步强化公正监管,才能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也只有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才能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可以说,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原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的必然要求。武汉抓住这个重点谋求创新突破,可谓正逢其时。降低生产经营性成本则涉及面更广。

       对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运输车辆减免通行费,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不规范、不合理、可收可不收、收取比例过高的涉企保证金“应减尽减”“可减必减”,以降低企业税费成本。

       对民营企业债券交易费用“能免尽免”,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以降低企业用人成本……都是通过惠企措施落实,强化各类要素保障,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好办法。

       以控制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在于不断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只有政府工作作风转变了,服务意识强化了,勇于主动担当作为,城市的功能品质才能得到提升,才能为企业和人才创造宜居宜业的良好环境。

       

       好了,今天关于“广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广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