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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宣布即时优化调整_广东宣布即时优化调整防疫措施
zmhk 2024-05-12 人已围观
简介广东宣布即时优化调整_广东宣布即时优化调整防疫措施 在当今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广东宣布即时优化调整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广东宣布即时优化调整
在当今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广东宣布即时优化调整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广东宣布即时优化调整的今日更新,以期为大家带来新的启示。
1.广东省1级至4级伤残津贴调整变化有哪些
2.征求意见中 广州电动自行车政策将调整
3.国家政策对疫情2022年12.5号放开是真的吗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5.广东2022退休金调整细则
6.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家庭发展的法规)
广东省1级至4级伤残津贴调整变化有哪些
广东省工伤保险调整了1级至4级伤残津贴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的范围及时间: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有伤残津贴,并且在2021年1月1日以后依然享受的人员,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根据通告调整伤残津贴。
调整方法:
1.定额调整。如果符合1级到4级伤残调整条件的人员,那么4级人员每个月每人增加355元,三级的人员每个月增发380元,二级的人员每个月增发405元,一级的人员每个月增发430元。
2.托底调整。如果调整了之后,今天仍然比每个月4138元还低,那么就按照4138元进行发放。
拓展: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法规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我国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方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保制。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证基本生活的费用。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我国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法规,确保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我国相关部门制定出相关法规后统一组织实施。
征求意见中 广州电动自行车政策将调整
注意!1月1日起,跑广东高速计费方式变了,具体做了哪些调整?调整后通行费有什么变化?赶紧往下看,答案都在这份解读里了。为什么要调整收费公路计费方式?
答:?
调整收费公路计费方式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决策部署,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全国各省统一同步实施。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调整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车(轴)型收费。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发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19),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9年7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统一调整车型分类,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各省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我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省政府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除外)调整计费方式,统一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并明确了收费费率和收费系数。
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具体作了哪些调整?
答:?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相比现行分类方式,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调整:
01、客车车型仍按照座位数分成4类,其中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由2类车调整为1类车。
02、货车由按照额定载质量分类调整为依据车辆总轴数、车长和总质量等进行分类,由原来的5类车型调整为6类。
03、新增专项作业车大类,分类方式同货车一样,按轴数分为6类车型。
货车由计重收费改为按车型收费,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
为做好货车计费方式调整工作,科学测算和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开展了全省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的测算调整工作,经征求省有关单位、主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并召开专家咨询会听取业内专家、学者意见,对研究数据、研究方法和研究方案进行了深入分析和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制订了广东省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的方案。2019年11月14日,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听证意见,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上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我省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要求的“确保在相同流量条件下,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确保每一类收费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的应交通行费额均不大于原计重收费的应交通行费额”原则,采用费率平移的方法核定,确保路网通行费收入总额与计重收费应收总额总体平衡,并略有下降。在执行与客车相同收费费率的基础上,1至6类货车的收费系数分别为1、2.1、3.16、3.75、3.86、4.09。
由于专项作业车的分类方式与货车一致,其1至6类车型的收费标准参照货车执行,不再另行单独核定。
注:
车型分类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19)执行。
专项作业车的收费标准参照货车执行。
六轴以上货车在6类车收费系数基础上,按每增加一轴收费系数增加0.17计。
六轴以上专项作业车执行六轴车收费标准。
货车按车型收费后,通行费有什么变化?
答:?
货车计重收费,以收费站现场称出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计收通行费,不同吨位车辆收费金额不同,“多装多收,少装少收”。改为按车型收费后,以车辆轴数为依据计收通行费,同一轴型车辆,不论装多装少,都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比如,一辆6轴货车行驶100公里六车道高速公路,其满载状态下车货总重49吨,计重收费应收260元;其空载状态下车货总重19吨,计重收费应收238元;改为按车型计费后,无论满载还是空载,都收费245元;往返程“满载去、空载回”情况下,按车型收费(490元)比计重收费(498元)少收8元。
因此,轻载、空载车辆比原来应缴费额增加,重载、满载车辆比原来应缴费额减少。实载率越高,同比以往的计重收费方式,通行费成本越低。
建议广大运输企业和货运车主在不超限的前提下尽量“多装多载”,争取在收费模式调整后应交通行费额不增加并有所下降。通过货车计费方式的调整,引导和推动我省道路货运向大型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鼓励促进广大运输企业创新物流组织模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我省物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大件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委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关于“对六轴以上货车,在六轴货车收费系数的基础上,按每增加一轴增加一定收费系数的方法,制定合理的收费系数,确保标准装载的大件运输车辆不因计费方式调整而增加通行费费用”的要求,在对比现行大件运输车辆计重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我省确定大件运输车辆的收费系数为:在6类货车收费系数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收费系数增加0.17。
具体如下
7轴货车收费系数为?4.09+0.17=4.26
8轴货车收费系数为?4.26+0.17=4.43
以此类推
执行新的车型分类后,客车收费标准是否调整?
答:?
执行新的车型分类方式后,客车的收费标准(收费费率和收费系数)仍按照原批复文件执行,每一车型单公里收费标准由收费费率与该车型对应的收费系数相乘计算。
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1类客车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降低1/3。
对于40座以上大型客车,我省现行按照3类客车收费,收费标准降低1/3。为保持公路客运票价稳定,降低社会出行成本,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车型分类方式后,40座以上大型客车仍按照3类客车收费。
注:车型分类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19)执行。40座以上大型客车按照3类客车收费。
什么是分段计费?相比现行计费方式有什么变化?
答:?
我省于2014年实现全省高速公路“一张网”联网收费,车辆在收费站入口领卡,收费站出口按照入口站至出口站的总里程合并计算收费金额,一次性汇总收费;行驶途中不扣费。
取消省界收费站以后,高速公路通过ETC门架实行分段计费。分段计费,是将高速公路按照相邻的互通立交、入/出口收费站划分为一个个独立的收费区间,各收费区间分别计算费额收费的模式。每个收费区间上设置ETC门架,负责收取该区间的费用;需要计费的匝道里程,由入/出口收费站实行代收费。
有别于现行封闭式收费模式下的
“入口刷/领卡,出口一次性收费”
分段计费模式下
▼▼▼
ETC车辆仍然可以不停车驶入和离开高速公路,通过ETC门架实现“分段计费,分段扣费”;
非ETC车辆在驶入高速公路时需在入口收费站领取复合通行卡(CPC卡),通过ETC门架计算通行费并写入CPC卡中,驶出高速公路时在收费站出口交还CPC卡并缴纳全程通行费,实现“分段计费,出口收费”;
通行省界时不再需要停车交卡、交费和领卡,而是直接通过。
高速公路计费规则有哪些调整?
答:?
01、ETC门架计费金额取整到“分”。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高速公路ETC门架系统分段式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99号)规定,取消省界收费站后,ETC门架收费金额按照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到“分”;ETC车辆分段扣费,交易金额取整到“分”;人工收费车辆分段计费,出口合并收费,交易金额取整到“元”。
02、取消枢纽互通匝道计费。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为简化分段收费过程,进一步降低车主通行成本,我省取消了枢纽互通(即在不同高速公路相交叉的位置上,通过立交及各方向匝道形成的互通立交)匝道计费,合计减少收费里程84公里。经行枢纽互通行驶不同高速公路的车辆收费里程将减少,收费金额也会相应降低。
实施分段计费及调整计费规则,对高速公路收费有什么影响?
答:?
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全国高速公路从既有收费模式统一切换为分段计费模式。在新的收费模式下,全省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需要分段核定,明确每个相邻收费站点所组成的收费区间及计费匝道的收费费率、收费系数、收费里程及收费金额等具体信息。具体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交通运输公众网(/),或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前收费标准公示牌。
1、目前,我省高速公路收费金额基本上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到“元”;
2、部分2012年以前通车路段的收费金额仍按5元取整的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如广深高速,行驶全程一类车收费金额为70元;
3、还有部分2012年以前通车路段的相邻收费区间,因站距较近,执行不足2.5元按0元收费的取整规则,如广深高速的广氮-大观路收费区间,收费里程1.49公里,一类车应收0.9元,但一直按0元收费。
2020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所有收费区间按照实际行驶里程、费率标准精确计费,收费金额统一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到“分”;除单独定价的桥梁、隧道项目外,大部分路段的客车收费金额相比现行“有升有降”。
例如▼
广清高速庆丰至朝阳站一类车现收费金额为2元,取整到分后收1.77元,收费金额下降0.23元。
朝阳至江高站一类车现收费金额为4元,取整到分后收4.34元,收费金额上升0.34元。
广深高速全程分段计费后,一类车合并收费金额为73.66元。
广氮-大观路收费区间按照1.49公里的收费里程,精确计费为0.9元。
这是全国统一同步实施的计费规则,各省均会出现通行费“有升有降”。
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的实施内容和条件有什么变化?
答:?
按照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有关工作部署,自2020年1月1日起,我省高速公路将继续严格执行对ETC用户5%的通行费优惠。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应用服务实施方案》关于“自2020年1月1日起,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类通行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均依托ETC系统实现”的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规定,相关通行费优惠政策将调整为只对ETC车辆实施优惠,如省、市属国有交通企业试行的货车粤通卡85折优惠政策,将调整为对办理了粤通卡并经过ETC车道实施不停车交费的货车给予优惠。
为确保能够及时享受到通行费优惠政策,建议广大车主尽快安装办理ETC。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国家政策对疫情2022年12.5号放开是真的吗
日前,我们从广州交警负责人处了解到,为进一步优化调整广州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政策,广州交警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心区严控、外围区规范管理”的思路,形成了以下两个通知。
征求意见稿1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广州市非机动车、摩托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市决定调整电动自行车等配备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通行范围。通知如下:
1.在下列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全天在道路上行驶:
东:云柯中路、琶洲大桥、云柯南路以西;
南部:新角东路、新角中路、新角西路以北;
西:机场路、三元里大道、广源西路、环市西路、增槎路、增步桥、珠江
北:黄石东路、白云大道南、广元中路、广元东路、广元高速南。
2.全天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过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高架路、内环路和越江隧道。
3.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下列车辆全天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
其他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预约配送电动自行车不受本通知第一条限制。
五、本市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登记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征求意见稿二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配备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通行范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工作。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取得CCC认证,登记后取得号牌和行驶证。
二是我市户籍居民可凭有效个人身份证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外地常住居民凭有效个人身份证和居住证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
三、电动自行车按以下分类登记:
个人自用车辆符合“新国标”并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白底黑字号牌和行驶证;
对于符合“新国标”并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登记并出具蓝底白字的号牌和行驶证等有效材料。网上投递车辆应当以网上投递企业名义登记,根据网上投递目的使用,不得交给非企业人员。
4.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需提交电动自行车年检,并提供以下原始材料: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产地证明、资质证明或进口证明。
5.根据广东省非机动车牌照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每辆注册电动自行车将收取30元/台的牌照费。
权威解释
反馈信道
为进一步听取广大市民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政策调整的意见,2021年7月13日至22日,《交通告知书》和《登记告知书》已在广州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可通过以下渠道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1、信函: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726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公众意见征集组”收;2、电子邮件:gzgajj@163.com。 @201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根据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通知要求,自2022年12月5日零时起对有关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进行优化调整。
一、居民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药店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再需要实名登记信息。
二、取消交通场站、港口码头、高速卡口等场所强制性核酸检测“落地检”要求,继续提供“愿检尽检”服务。
三、居民进入公园、景区、服务区等公共场所,乘坐地铁、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再查验健康码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除山东省外,12月3日,《广州市白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19号)》正式发布,进一步优化完善全区防控措施。即时停止执行《广州市白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60号)》、《广州市白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73号)》、《广州市白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强化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149号)》及《广州市白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调整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178号)》中的管控措施。
12月2日,花都区发布通告,优化完善全区防控措施。自12月1日起停止执行11月3日发布的《花都区关于继续加强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128号)》和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有关措施的通告(第183号)》。要点如下:
餐饮服务单位(含饮品店、小吃店、早餐店等)恢复堂食。
网吧、夜总会、棋牌室、KTV、酒吧、桑拿洗浴场所等人群聚集的密闭公共场所凭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入。其他场所凭健康码绿码进入。
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机构、母婴服务机构、康复机构等场所加强通风消毒,继续落实封闭管理,严格人员进出管理,落实扫场所码、查验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测温等措施。
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跨省长途客运汽车、跨省客运船舶等交通工具的旅客凭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站;入住宾馆酒店和进入旅游景区人员需查验健康码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3岁以下婴幼儿等特殊人群可免于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在广州北站、城际花都站出站的旅客和通过高速公路进入花都区的人员,请主动配合落实一次核酸检测。
全区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返校复课安排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据南方日报,12月3日,深圳多个部门调整疫情防控措施。涉及公交、地铁、药店、公园、旅游景点:
进入农贸市场须扫场所码,查验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进入药店须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绿码,不再查验核酸检测证明;
乘坐公交、地铁、出租车、网约车等市内交通工具,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绿码,不再查验核酸检测证明;
即日起进入公园、植物园的防控措施优化调整为: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绿码,不再查验核酸检测证明;
即日起进入室外旅游景点的防控措施优化调整为: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绿码,不再查验核酸检测证明。
不过,北京还是比较严谨的:
免责声明
本文来自腾讯新闻客户端创作者,不代表腾讯新闻的观点和立场。
广东2022退休金调整细则
一、积极稳妥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要与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放实施的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省直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委托实施事项,省、市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事项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内容。事项下放或委托后,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及责任等。涉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及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变更事宜,由省法制办会省直有关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自交接之日起,由广州、深圳市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直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省直有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编办备案。二、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在移交行政职权事项时,要制定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广州、深圳市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省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省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要做好上下左右衔接,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通过提供审批专用号章、提供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受托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指出承接部门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三、依法做好实施工作。广州、深圳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市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予以问责。广州、深圳市相关承接部门在交接过程中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要不断深化改革,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效果的,可探索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放宽相关行政许可,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经验。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径向省编办反映。
附件: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24项)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家庭发展的法规)
2022年退休能领多少养老金?最新版职工退休工资标准来了。2022年养老金调整缴费年限大有关系养老金调整主要分为三部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目前来看已经公布调整方案的13个省份,定额调整钱数是普遍在30元到50元之间。标准最低的是云南省,只有20元;标准最高的是宁夏自治区,定额调整标准是60元。
二、挂钩调整部分
1、按缴费年限挂钩大多数地方都在1~1.5元之间。比如说广西自治区是1元,湖南省是1.2元、河南省是1.3元。有一些地区对于缴费年限15年以下的人员是统一按照15年标准或者一定额度增加,超过15年的部分,给予更高的标准,以鼓励人们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比如说吉林省缴费年限25年以下,每年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一元。26~30年、31~35年、36年及以上每年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3三元和4元。按缴费年限挂钩标准最高的,实际上还是江苏省。缴费年限15年以下16~25年、26年及以上,每年缴费年限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1.4元、2.2元和3.8元。如果缴费年限40年的话,江苏省可以增加100元,但其他地区普遍没有这样高的标准。另外,如果缴费年限短的话,安徽省的标准相对较高。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可以增加32元,15年以上的部分每年缴费年限增加2.1元。安徽省缴费年限25年就可以增加54元,而江苏省只能增加43元。
2、按养老金比例调整目前最低的省份是安徽省只有0.5%,最高的省份是广西自治区,高达1.8%。
三、倾斜调整部分
1、高龄老人倾斜调整。主要是针对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标准最高的地区是辽宁省,70~79周岁、8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额外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和80元。
2、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多数在5~10元之间调整标准,标准最高的地区是云南省和河北省最高30元。可能大家有点懵,这里以江西省养老金调整方案给大家举两个例子。先来看看今年江西省养老金调整方案: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3元。二是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是按每年1.1元调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也按15年算,最少也能增加16.5元。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缴费年限包含了视同缴费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是以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为参照,按1.23%增加。三是倾斜调整。对年满70以上进行高龄倾斜调整,分4个档次,5元递增。具体为:70-75岁(不含)32元,75-80岁(不含)37元,80-85岁(不含)42元,85岁(含)以上47元。清楚了江西省的调整方案,那么我们带入一下具体案例:案例1:王大爷,2021年底满61周岁,当前月养老金1000元,缴费年限18年。应调整养老金:定额调整33元,缴费年费挂钩调整18*1.1=19.8元,月养老金挂钩调整1000*1.23%=12.3元。共调整:33+19.8+12.3=65.1元2022年1月后新养老金:1000+65.1=1065.1元案例2:张大妈,2021年底满76周岁,当前月养老金5000元,缴费年限38年。应调整养老金:定额调整33元,缴费年费挂钩调整38*1.1=41.8元,月养老金挂钩调整5000*1.35%=61.5元,倾斜调整37元。共调整:33+41.8+61.5+37=173.3元2021年1月后新养老金:5000+173.3=5173.3元部分地区养老金调整方式一览下面我们具体看看部分地区的调整方案。一、北京:调低控高7月13日,北京市,调整后的养老金7月底前发放到位。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6元。挂钩调整
(一)与缴费年限挂钩
(二)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按照退休人员2021年底前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以2021年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6250元)为基准线划分两档,625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6250元(含)以下每人每月增加50元。同时,为了兼顾公平,对调整前月养老金水平在6250元以上的退休人群,如果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后仍低于6300元的,还将补足到6300元。倾斜调整适当向高龄退休人员倾斜针对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今年继续向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对在2021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40元至7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方案。在此基础上,继续对65岁以上退休人员中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以体现对退休时间早、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进一步倾斜。二、上海市:恢复工龄、优化高龄今年上海市的养老金调整方案是各个省份中变化最大的,减年上海市养老金调整方案出现了恢复工龄调整、优化高龄方案。定额调整法规每人每月可以增加60元挂钩调整
1、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增加额不足15年的补足至15年。
2、按本人2021年12月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9%。适当倾斜调整2021年底前满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25元、35元和45元。三、广东省:定额调整创新低,挂钩调整比重变大近日,广东省有关法规,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广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地市将于7月底前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加发28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同样标准,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与本人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累计缴费年限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月标准的2.1%加发。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在此基础上,超过20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挂钩调整体现效率原则,有利于激励参保人多缴费、长缴费。四、安徽省:独树一帜提低控高安徽省的养老金静悄悄上涨了,因为调整方案还没有在省人社厅网站上官宣,但是退休人员可以在皖事通上查询到养老金调整明细。安徽省最大亮点是定额调整提升,与其他省份最大的不同是缴费年限挂钩提升,养老金挂钩比例下降。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9元,比去年增加了4元。挂钩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挂钩:
(二)按养老金水平挂钩:每人每月增加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0.5%,去年是1%,下降0.5%。倾斜调整分三档进行调整,和去年标准相同。其中,对2021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5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述方案倾斜调整后,累计享受高龄倾斜部分低于140元、180元、280元、390元的予以补齐。也就是说,第一次满70岁的,倾斜调整上涨的金额不是10元,而是140元。第一次满75岁的,以往70岁至今倾斜调整的金额,如果累计调整金额没有达到180元,按与180元的净差额调整。依此类推。五、浙江省:定额调整不降反增2022年,浙江下降了挂钩基础养老金调整部分,重视提低控高,缩小养老金差距,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长缴多得”和“多缴多得”。定额调整定额调整32元,不降反增,比去年多了2元。挂钩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挂钩
(二)按养老金水平挂钩按照1.34%上涨,去年是1.65%,今年下降了0.31个百分点,这有利于缩小养老金差距。倾斜调整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去年两个年龄区间的调整标准分别为27元和54元,今年分别下降了2元和4元。本文内容来自网络整理,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社保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东珠海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家庭发展的法规引言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促进广东省人口结构的优化和家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人口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实现人口结构的优化,广东省制定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以引导家庭合理生育,推动家庭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和调整计划生育政策。政府应当根据人口结构的优化需求,合理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政府还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广大家庭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计划生育服务的提供和保障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的提供和保障。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婚前婚后咨询和指导,为家庭提供生育健康咨询和服务。政府还应当加强生育保健服务,提供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保健等服务,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健康。
三、计划生育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政府应当加大对避孕药具、避孕手术等计划生育技术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广大家庭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能力。政府还应当加强对辅助生育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为不孕不育夫妇提供科学、安全、有效的生育辅助技术。
四、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的加强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家庭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能力。政府还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教育,将计划生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课程,加强青少年和青年人群的计划生育教育。
五、计划生育监督和管理的加强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监督和管理。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机制,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政府还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机构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全市各级采购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粤财采购﹝2021﹞7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营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现就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
(一)持续开展“三库”清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 号)的有关规定,持续清理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二)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采购人公开采购文件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三)严格执行“负面清单”。采购文件的编制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珠海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严禁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及“量身定做”行为。《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对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范围。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实施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启动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实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项目委托、采购文件编制、供应商报名、采购文件获取、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递交、专家评审、采购结果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送达、合同签订等环节全流程在线处理。
(五)持续助力企业金融信贷。健全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完善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流程。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推广,拓宽企业履行合同的资金获取渠道,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要协助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推进工作,如在开评标场所、营业场所展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渠道信息,在采购文件获取、中标(成交)通知书送达、合同签订等环节,告知融资渠道,并提示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办理。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通过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实施采购的项目,应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名目向供应商变相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
(七)规范保证金收取。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缴比例。对中小微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八)实行合同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原则上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约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和条件。对于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四、落实助企优惠政策
(九)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主管预算单位应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具体方案。从2022年开始,主管预算单位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并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十)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支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商品快递包装、绿色建材、创新产品、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功能,助力企业发展壮大。
五、促进采购提速增效
(十一)及时签约缩短交易时间。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周期,尽快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时间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因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供应商自身原因等因素除外。
(十二)及时组织履约验收。采购合同应当约定明确、合理的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验收。项目履约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及时组织验收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验收工作。采购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情况消除后立即组织验收工作。
(十三)加快采购资金支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应根据财政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十四)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不含涉密项目),采购人应当提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汇总并“一揽子”公开本单位全年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应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十五)保障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知情权。完善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的告知内容,包括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及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以及评审得分、排序情况等。
七、推进采购人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十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活动开展前应确定采购需求,并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同时加强对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形成及实现过程的风险控制。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对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当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十七)建立采购人内控制度。采购人应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形成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八)规范质疑投诉答复程序。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质疑函、投诉函应载明采购人为被质疑人、被投诉人,采购人应依法依规对供应商质疑、投诉作出书面答复。
八、加强采购监督管理
(十九)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加强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管,将对监管对象的检查与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
(二十)强化联合奖惩。通过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促进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与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加强务实合作,探索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推送、案件协查等协作机制,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各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珠财﹝2020﹞130号)同步废止。之前相关政策中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珠海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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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关于“广东宣布即时优化调整”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广东宣布即时优化调整”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