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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_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zmhk 2024-06-19 人已围观

简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_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好的,现在我来为大家谈一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答大家的疑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话题,我们开始说说吧。1.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_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好的,现在我来为大家谈一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答大家的疑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话题,我们开始说说吧。

1.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哪些规定?

4.营商环境政策法规

5.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_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打造以企业为贵、以契约为贵、以效率为贵、以法治为贵的贵人服务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强化系统集成,整体推进;健全完善省级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机制,省人民政府负责人牵头,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省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开展全省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工作并将考核工作方案、考核流程以及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考核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第七条 本省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鼓励和支持贵州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等功能区域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市场主体代表以及律师、会计师、新闻记者等有关社会人士作为义务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贵人服务品牌建设与维护,丰富品牌内涵,加强线上线下品牌推广,全面提升贵人服务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推广典型经验,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资源、土地使用权、水电气网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推广运用大数据等手段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推动湛江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

       国家级、省级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激励机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五条 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深入推进都市圈城市共赢发展,支持湛江综合保税区建设,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构建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促进湛江全方位开放发展。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并予以回应,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便利开展。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性、特色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并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第九条 每年3月为“湛江营商环境宣传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举办专题活动,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树立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第二章 政务服务第十条 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公共服务主体应当编制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增设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办理条件和环节。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加强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湛江分节点管理和运营工作,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共享机制,推进各地、各部门、各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流程、服务资源、数据信息的整合集成,实现联动协同。

       因业务需要,使用国家垂直、省级垂直、市级部门自建系统开展审批业务的,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解决数据归集问题。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并实行规范化管理。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公共服务主体应当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预约办理、预审咨询、限时办结、“就近办”、流程跟踪查询等制度,完善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为老年人、特殊需要人群等提供个性化服务。

       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关联许可事项集中办理,并主动公开关联事项及其材料清单。对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填写一套表单、提交一套材料申请集中办理。

       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可以按照规定将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加载到一张行政许可证件上。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使用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在工程建设、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等领域加快电子证照入库、使用等应用的推广,推行完税证明电子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实体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注销,推行电子证照一网申请、受理、审批、公开、查询和打印下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释放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构建政策连续稳定、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服务便利高效, 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的营商环境。第四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激励、评价、考核、问责机制。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第五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政务公开透明,创新政务服务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第六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府服务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具体功能区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统筹政务服务大厅和一窗综合受理政务服务工作,规范政务服务事项运行,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在线平台,实行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包括告知、受理、办结、监管等。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在线平台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除外。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在线平台业务融合,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政务服务在线平台,定期更新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在线平台提取、核验、确认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渠道。第八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应当实行动态调整更新。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或者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九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规定并公示具体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实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第十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梳理、优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依法明确审批时限,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需要由两个以上同级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将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设置为另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第十一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规范并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的审查标准、办理流程,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外,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提高审批效能。

营商环境政策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扩展资料: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法律分析: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市场主体获得感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评价标准,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和政企沟通工作机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市场主体的合理合法诉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构,由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督、服务等情况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第六条 积极推进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融入和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发挥黄河流域中心城市作用,加强与相关城市的协同驱动,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体系协作,提升整体营商环境水平。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等区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鼓励创新体制机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九条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经营权。第十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行业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在市场主体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业绩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准入条件,不得违法违规以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 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减办理时限,实行社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印章制作、涉税办理与营业执照申领等合并办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不得对市场主体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不合理条件。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实行跨区域互认通用。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违法设置预选供应商名录,不得对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实施差别对待。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交易目录、规则、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市场主体有权获取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强化一标一评、标后评估和交易绩效评估等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第十三条 禁止违反收费目录清单规定,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禁止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禁止向市场主体摊派和强制捐赠。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0月8日国 务 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 院令第722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法治保障,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应当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并明确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第四条 各功能区应当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带动作用,探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行先试保障机制,为功能区改革创新提供支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等重大敏感事项外,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功能区的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依法向国家级、省级功能区赋予履行职能所需的经济管理权限。第五条 积极推进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与相关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构建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

       拓展与黄河流域城市产业、交通物流、商旅文化、生态保护等领域合作,发挥在“一带一路”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建设和海上合作中的作用,推动全方位开放发展。第六条 本市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对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责。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和全流程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的目录、规则、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实现投标保证金自动退还,并提供投标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功能。鼓励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人、供应商取消投标保证金。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二)以在本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四)以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第九条 财政、民营经济、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大数据、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管理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共享应用,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采用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第十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人才评价标准时,应当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纳入评价要素,突出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筹推进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服务保障机制,设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窗口。科技、公安等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外籍人才服务专区,为外籍人才出入境、停居留等提供便利。

       推进人才服务市场化发展,鼓励、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设创新创业集聚区和公共创新平台,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团队和企业家等群体创新创业创造。

       今天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