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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_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zmhk 2024-06-13 人已围观

简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_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很高兴有机会参与这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问题集合的讨论。这是一个多元且重要的话题,我将采取系统的方法,逐一回答每个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_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很高兴有机会参与这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问题集合的讨论。这是一个多元且重要的话题,我将采取系统的方法,逐一回答每个问题,并分享一些相关的案例和观点。

1.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修订)

2.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要配备多少质量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_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发展和改革、工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第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

       (三)资金安排能够满足施工需要,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四)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六)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鼓励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通过信息化技术应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第八条 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七)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资料。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应当整合申报资料,所需材料能通过数据共享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要配备多少质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维护公众和从事建筑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各负其责、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建筑安全生产。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第二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责任制。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对其实施的建筑行为和提供的建筑成果负责。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对经手的建筑工程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对其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依法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组织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应当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必须依法实施监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工程限额,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分级管理规定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并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度和勘察、设计档案,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勘察文件的结论应当评价准确、数据真实可靠,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设计推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审核签字,签字人应当对签署的文件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图纸会审,负责设计技术交底;参加建筑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含隐蔽工程)和竣工的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关技术处理方案。

       对采用新技术和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及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承包建筑工程,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违反施工程序,不得偷工减料。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必须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和负责施工、预算、质量、安全、材料等专业管理人员,须经建筑专业知识、建筑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的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必须制止,并责成有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5?

       综述:建筑安装工程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参考标准: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安全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可由施工员兼任,机械员可由材料员兼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发展: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5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5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资质资格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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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了,今天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