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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zmhk 2024-06-04 人已围观

简介科技成果转化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最近有些忙碌,今天终于有时间和大家聊一聊“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1.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

科技成果转化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最近有些忙碌,今天终于有时间和大家聊一聊“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2.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19修订)

5.科技成果转化率怎么计算

科技成果转化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科技成果的转化,优先安排和支持以下项目的实施:

       (一)明显提高支柱产业、基础产业、新兴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

       (三)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的;

       (四)保护生态、防治环境污染和防灾减灾的;

       (五)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动农业产业经营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从资金上给予支持。第五条 各级财政应当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的基本建设投资,纳入同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农业发展基金和财政增加的农业投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其投资预算中科技成果转化费用的投入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农业教学等事业单位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试验、示范的土地,应当予以保障,并在土地征用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八条 鼓励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及个人创办农业新技术成果试验、示范基地,引进境内外的农业新技术成果和动植物优良品种,进行试验、示范、推广。第九条 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农业教学等单位可以独立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合作, 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通过公平竞争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费用可以列入生产成本。

       农业科研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第十条 境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科技成果持有者,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境内外先进科技成果,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和其他技术创新及技术服务活动。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经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其所采用的科技成果的技术配套性的和技术成熟程度等方面进行论证后,方可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需要对科技成果的水平、价值和适用性进行评估的,应当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科技成果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科技成果转让单位或者个人,向社会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其成果的技术成熟程度,并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科技成果在进行生产前,应当经过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经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后,其无形资产可以作价出资、入股。但其作价出资比例或入股的份额应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第十四条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除国家和省明确限价的产品外,在试销期内,其试销价格由企业自行确定。

       经各给人民政府批准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试验生产,经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新产品、中试产品,允许自行试销。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如下: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所谓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复杂的智力劳动所得出的具有某种被公认的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

       中国科学院在《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把科技成果的简备羡含义界定为:对某滚孝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观察实验、研究试制或辩证思维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意义的结果。科技成果按其研究性质分为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和发展工作成果。

       科技成果是指由法定机关(一般指科技行政部门)认可,在一定范围内经实践证明先进、成熟、适用,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其内涵与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基本相一致,是无形资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

       “科技成果”一词频繁地被人们所使用,并且也出现在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上,然而对该词却没有明晰统一的认识,从而造成了很多问题。“科技成果”一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词,它是拦拍从“科学”一词演化来的。

       在计划经济时期、市场经济初期、市场经济成熟期以及加入WTO后,它的内涵均有所不同。在新的时期,为了明确认识,把“科技成果”分解为“科学成果”和“技术成果”两部分,并把“软科学成果”排除在“科技成果”的范围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积极推进央地合作,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成果权益第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前款规定的情况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十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第十一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单位可以依法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五年奖励期限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本次交易发生的相关税金、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谈判等直接成本后的余额。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 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第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第十二条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第十三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科技成果转化率怎么计算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制定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进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完善统一开放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体系,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确保满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际需要。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用于下列事项: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贴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

       (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

       (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四)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在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详细使用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风险补偿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重点加强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企业参保。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指导、信息查询和发布、技术咨询等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孵化、技术交易、科技金融等专业化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依法联合国内外相关机构共同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第八条 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利用外资和国际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项目安排、资金扶持、股权投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关科技人才计划,落实相关待遇。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技术经理人培养基地。第十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财政等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纳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第十一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的,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以相关行业、企业需求为主导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项目指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推动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传播交流、信息共享和转化利用,为科技项目承担者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科技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验收前提交相关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科技成果转化率计算公式如下:科技成果转化率 = (实际完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 / 科技成果总数) × 100%。

       其中,科技成果是指科学技术活动中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成果或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合作、技术创新等。

       在实际应用中,科技成果转化率的计算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更多的细分,例如科技成果转化率可以按行业、地区、科技成果类型等进行分析与计算,以进一步深入了解的某一组织、机构或企业的科技转化状况,并制定相应的科技创新政策与计划。

       举例说明:

       以一个企业为例,假设该企业在一年内的科技创新活动中共获得了100项技术成果,其中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标准等,而实际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方式将其中的50项技术成果成功应用到了生产、经营或服务中。那么该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便是:科技成果转化率 = (实际完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 / 科技成果总数) × 100% = (50 / 100) × 100% = 50%。

       这个例子中说明了,该企业通过自身的科技创新活动,并成功将技术成果转化为应用,可以看出该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相当高。此外,它具有的吸引专业人才、建立科技研发与实践机构、加强科技成果保护与管理、积极开展技术转移与技术交易等多个方面,有助于提高其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和推动技术应用与产业转型升级。

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应用场景及其重要性

       1、在政府层面,科技成果转化率可以作为评估科技创新能力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政府可以通过对不同区域、行业、类型的机构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比较,为科技管理和资助提供依据和方向,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新热情,促进技术革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2、在企业层面,科技成果转化率可以作为企业科技成果管理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企业可以通过定期统计科技成果转化率来评估自身的科技成果转化效能,找出自身的优势和不足,进而加强科技管理和技术转移能力,加快技术成果向实际应用的转化进程,提升商业竞争力。

       3、在科研机构层面,科技成果转化率可以用于评估科学研究的实际价值和应用前景。科研机构可以通过对科技成果转化率的监测和量化,调整自身的研发方向和科技创新重点,确保科技研究的实际产出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

       今天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