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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工程_北京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
zmhk 2024-06-19 人已围观
简介北京建设工程_北京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介绍一下北京建设工程的相关问题。我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您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1.北京市建设工程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介绍一下北京建设工程的相关问题。我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您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1.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的信息网简介
2.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
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4.中洲发展(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央企吗
5.2020年北京市重点工程计划发布 涉及双桥及周边工程梳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的信息网简介
交易中心设有信息发布大厅、开标室、封闭式全监控评标区、电子评标室、档案室、计算机网络控制室、政府有关部门驻场办公室以及“一站式”办公大厅等,发布包括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材料与设备招标、劳动
力、工程监理、民航工程、园林绿化、房屋拆迁、小区绿化、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以及政府采购等15类招标信息。
交易中心经过十余年的建设,在服务建筑市场管理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第一、规范了建筑市场,使应当招标的工程100%实现了招标发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100%实现了公开招标;第二,节约了工程建设资金,中标价比招标备案价降低了6.4%,共节约投资106.6亿元;第三,缩短了建设工期,中标工期比定额工期降低了20%;第
四,确保了工程质量,招投标活动提高了工程质量,降低了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一些项目被评为国家建筑工程鲁班奖或北京市优质工程奖;第五,遏制了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有效降低了建筑领域腐败案件的发案率。
今后,交易中心将秉承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建设理念,把交易中心打造成为工程建设信息发布的平台、工程项目发包承包交易服务的平台、政府部门实施招标投标监管的平台、记录市场交易主体信用信息的平台、纪检监察部门遏制工程腐败行为的平台,继续营造好公开、公平、公正的首都建筑市场环境。 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在社会各界同仁的关心和支持下,伴随着新世纪的曙光,于二○○一年元月五日正式挂牌成立的。中心下设市场部、招投标监管部、财税管理部以及办公室。
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的交易管理和交易服务工作;负责办理交易后的项目注册手续;负责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劳动力、专业人才、工程招标、企业状况、材料价格等信息服务及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中心的服务宗旨是: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为专业劳务工程交易各方和实施监管的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场所等服务,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建设我市统一、开放、有序
的市场环境,促进专业与劳务市场的交易网络化、场所标准 化。中心运用计算机及信息网络技术,现已建立了信用机制,即建立了有关施工企业、专业队伍、个人的信用档案和工程项目动态信息数据库。在为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整顿市场秩序提供动态信息服务的同时,施工企业可以通过网络获取各种招标、中标、企业情况、行业 价格、中介服务、政策法规、优秀专业队伍等信息。 此网络体系为交易主体提供更及时、更准确、更全面的工程建设动态信息,实现业务管理标准化、府监督同步化,保证工程建设信息渠道畅通和有序进行。
交易中心全体成员满怀打造诚信交易平台、实现市场规范运作的信心和决心,竭诚为企业、社会、政府提供方 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编号;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符合作业要求的设备维修、存放场地证明;
(五)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租赁单位备案情况及其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施工降水。确需要进行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取得排水许可,并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
(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四)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车辆清洗处及搅拌机前台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并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和运输按照本市有关垃圾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二十七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第二十八条 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应当符合消防、通风、卫生、采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气,防止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取暖设施等禁止使用燃煤。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确保《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使用土地、进行建设。严禁未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建筑内部平面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备案。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主管本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规划监督工作。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一并发放《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经验线合格的,方可施工。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挂规划许可证件的副本,公示规划许可证件正本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配套设施、规定拆迁范围的拆迁情况等环境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建设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规划验收,并填写、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三)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四)规划规定的拆迁任务完成情况说明。
对符合条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
(一)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
(二)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
(三)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
(四)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第九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证件附件上签章。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验收或者经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单位守法情况档案。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除依法予以处理外,还应当制作违法记录。有违法记录的建设单位再建的建设工程,应当作为规划监督的重点。
对遵守规划法规和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录。经公布的建设单位再建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规划验收,规划验收的结果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抽查。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规划监督公报制度。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公报,公布违法建设单位的名称、建设工程的名称及其所在位置、违法的时间和事实等。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十三条 对未经验线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补验。第十四条 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尚能及时纠正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履行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履行;构成违法建设的,依照《〈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中洲发展(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央企吗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
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第四条 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以下略)。第五条 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监督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二、监督员,由具有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施工或设计五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或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有六年以上施工经验或从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担任(以下略)。第六条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略)。第七条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施工企业必须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一、施工单位的资格和管理能力应与所承包工程项目的结构特性、规模大小和技术要求相适应。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应符合:
1、多层住宅工程或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一般工程项目,应由具有建筑类中专学历的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且有三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
2、高层住宅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工业、公共工程项目和住宅小区工程,应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或相当于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3、大型和技术复杂的工程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含住宅小区),应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4、防水工程、水电和设备安装工程等专业施工队的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经考核合格。
5、工程项目电梯安装施工队,技术负责人必须由能掌握所安装的电梯梯型性能的机构和电气工程师担任。
6、以上所配备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和数量,必须与有关管理规定相适应。专业管理人员和工长必须持有市建委核发的岗位合格证。
二、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应有的质量责任。
三、企业必须按规定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和试验、检验手段。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应在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质量检验职权,对其检验工作质量负责,不得承包企业的质量指标。
四、建立采购质量责任制。采购供应者应对其采购供应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进行检查验收,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试验,不合格品,不准使用。
五、施工现场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预应力张拉施工专业队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六、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档案资料,并应符合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
2020年北京市重点工程计划发布 涉及双桥及周边工程梳理
不是。中洲发展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3月03日,法定代表人为曹明帅,不是央企而从是建筑工程企业,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经营范围包含: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等。
近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市2020年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思路及市政府投资和重点工程计划安排建议》,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2020年北京市重点工程计划正式公布,北京双桥地区公众号特别提取了一些跟双桥群众息息相关的项目一一将它们列举出来。一、京哈高速相关项目工程
京哈高速主路加宽改造工程全长约?12km。按高速公路标准设计,其中,五方桥~白鹿收费站段设计速度?100km/h,白鹿收费站~施园桥段设计速度?120km/h。该道路主线拓宽工程维持现状主路不变,道路向两侧加宽,形成整体式路基。
改造沿线立交?2?座(主要涉及到起点五方桥立交东向北及南向东右转匝道,台湖立交与京哈高速的出入口匝道);加宽主线桥梁?10?座,新建人行天桥?1?座,新建辅路人行桥?3座(通惠灌渠北辅路人行?1、2、3?号桥),总长度?536m,新建排水边沟?10616m,改造现况涵洞?10?座,长度为?270m,新建现浇钢筋混凝土挡墙?8206m,施工便道?16110m,沿线配备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及改造白鹿收费站?1?座(扩容改造),全线设置道路照明系统。
二、双桥及周边医疗资源将大变
去年市发改委同意建设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医院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医院,建设地点为朝阳区双桥东路。工程将拆除现有建筑面积9035平方米;改造建筑面积6023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5887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655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2324平方米。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医疗用房及配套用房、地下车库等。疫情结束后双桥医院将加速其重建工作,这个历史悠久的医院就医环境也将焕然一新。
北京市朝阳医院东院区项目,是北京市政府重点工程,选址于朝阳区常营定福庄。项目将新建门急诊、住院、医技、科研、教学、后勤保障、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等用房及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约19.8万平方米,预计床位1000张。建成后将对朝阳常营、定福庄、三间房、管庄附近居民就医难问题,带来极大的改变。
三、轨道交通平谷线值得期待
根据发改委批复,22号线(平谷线)工程调整为东大桥至平谷,线路长度调整为78.6公里,研究采用双流市域D型车8辆编组,投资调整为639.3亿元,其中河北段长度22公里,河北段投资183.7亿元。项目建设工期4年(推算最早2024年建成)。
其中,朝阳东部地区将设置东大桥、金台夕照、红庙、慈云寺、甘露园、定福庄、管庄7座车站。东大桥站在未来将成为6、17、22、28四线换乘枢纽站。
四、广渠路东延将完工
广渠路东延西起怡乐西路,东至东六环路,全长7.6公里。根据规划,道路按地面、地下两套系统设置,供车辆通行。地面道路为景观大道,将设置8米中央隔离带,两侧为双向六车道的地面主路,设计时速60公里每小时,最外侧车道设置为大容量公交专用道。并通过辅路的设置,规范并减少沿线小区车辆出入对主路的干扰,主辅分隔带为4.5米。
五、还有许多项目工程更值得期待
比如八通线和一号线的贯通工程、首都机场第二高速南延、茶家东路、双桥路和双桥东路的铁路桥扩宽等等虽然没有再列,但也是双桥居民更加关注的项目工程,希望在2020年能有新的进展。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好了,今天关于“北京建设工程”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北京建设工程”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